個體工商戶需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嗎?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二條規定
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、個體經濟組織、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(以下稱用人單位)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,訂立、履行、變更、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,適用本法。
第十條第一款規定
建立勞動關系,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。
勞動者個人一定要留存勞動合同嗎?
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,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。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。
如勞動者手中沒有勞動合同文本
一旦發生糾紛
可能會增加維權難度
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,請其給自己一份勞動合同文本留存,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,請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。
沒簽勞動合同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系?
別擔心!
如果沒簽勞動合同,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:
(一)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(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)、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;
(二)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“工作證”“服務證”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;
(三)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“登記表”“報名表”等招用記錄;
(四)考勤記錄;
(五)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。
其中,第(一)(三)(四)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。
本期編輯:張子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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